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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袁卫兵、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卫兵,宋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44号申请人:袁卫兵,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宋红军,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袁卫兵与被申请人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卫兵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将来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红军名下的存款3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袁卫兵以其名下的豫B×××××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卫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袁卫兵名下的豫B×××××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冻结被申请人宋红军名下存款30000元或查封宋红军名下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