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牟春英与王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春英,王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714号原告:牟春英,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旭华,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原告牟春英诉被告王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志光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旭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牟春英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