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牟春英与王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春英,王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714号原告:牟春英,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旭华,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原告牟春英诉被告王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志光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旭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牟春英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