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雨、窦奕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雨,窦奕光,张旭,刘皓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26号申请人:王雨,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秉钊,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窦奕光,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张旭,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刘皓洋,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王雨与被申请人窦奕光、被申请人张旭、被申请人刘皓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雨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旭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46的账户内的50000元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王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旭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账号62×××46存款5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