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韩定祥、吴国翠诉余茂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定祥,吴国翠,余茂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595号原告:韩定祥,男,1942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吴国翠,女,1945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余茂波,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韩定祥、吴国翠诉被告余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韩定祥、吴国翠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定祥、吴国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韩定祥、吴国翠负担。审判员 王 义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曲木阿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