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法特齿轮有限公司与苏喜庆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法特齿轮有限公司,苏喜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8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法特齿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波,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喜庆。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法特齿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喜庆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法特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判决认定苏喜庆曾作为法特公司的员工到滨南货站发货的事实错误,苏喜庆提交的滨南货站证明是伪造的。滨南货站为法特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法特公司与滨南货站没有业务往来,苏喜庆提交的滨南货站证明上加盖的“哈尔滨市道外区滨南空车配货信息部”的公章已于2009年丢失,之后使用“哈尔滨滨南物流有限公司”公章,其单位及工作人员王波从没有给苏喜庆出具相关证明。(二)原审判决认定张滨江曾为法特公司员工,由其介绍苏喜庆到法特公司处工作,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裁判结果错误。(三)二审判决认定苏喜庆摔伤后法特公司为苏喜庆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并出借给苏喜庆4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证实法特公司与苏喜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认定错误。法特公司借给苏喜庆4万元借款,基于双方彼此认识多年,感情深厚,因此苏喜庆摔伤期间,其无钱医治,法特公司才借出款项,但不能认定法特公司与苏喜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法特公司主张苏喜庆提交的滨南货站证明是伪造的问题,苏喜庆自述2016年1月18日,其到滨南货站找到该货站员工王波,经王波同意,以王波名义出具的证明,并由王波领着加盖了“哈尔滨市道外区滨南空车配货信息部”的公章。一审审理期间,滨南货站对该证明认可,并未提出“哈尔滨市道外区滨南空车配货信息部”的公章已于2009年丢失,之后使用“哈尔滨滨南物流有限公司”公章的情况,且该证明在一审法院庭审中进行了质证,认证。原审对该证明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关于法特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认定张滨江曾为法特公司员工,由其介绍苏喜庆到法特公司处工作,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裁判结果错误的问题,证人张滨江陈述的法特公司业务流程与苏喜庆陈述及苏喜庆举示的滨南货站出具的证据内容相吻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原审予以采信亦无不当。法特公司称其法定代表人李守君与苏喜庆系朋友关系,苏喜庆摔伤后,李守君念及朋友情谊才暂时借款给苏喜庆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法特齿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刚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