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02执80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郭锐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锐,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鄂12**执80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郭锐,男,1965年4月16日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秦海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阁林网苑606、608、610、612室。法定代表人:吴长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锐与被执行人深圳秦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秦海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梅支行41×××51账户中的存款50万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秦海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梅支行41×××51账户中存款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淦宁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鄂12**执80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梅支行:本院2017年5月2日以(2017)鄂1202执80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41×××51账户的存款50万元,现请解除冻结。附:(2017)鄂1202执80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彭亚华联系电话:10807241058本院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109号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鄂1202执804号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你院(2017)鄂1202执804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我处41×××51账户的存款50万元,已解除冻结。此复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