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0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俊伟与鞠丹、裴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伟,鞠丹,裴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565号原告杨俊伟。被告鞠丹。被告裴硕。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伟诉被告鞠丹、被告裴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人民陪审员 崔静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冬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