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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0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俊伟与鞠丹、裴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伟,鞠丹,裴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565号原告杨俊伟。被告鞠丹。被告裴硕。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伟诉被告鞠丹、被告裴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人民陪审员  崔静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冬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