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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瑞诚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瑞诚物业有限公司,吴秀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478号原告昌图县瑞诚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梓,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吴秀琴,女,61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瑞诚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瑞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秀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昌图县瑞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