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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雪梅与朱朝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梅,朱朝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194号原告:孙雪梅,女,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朝广,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雪梅与被告朱朝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孙雪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雪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孙雪梅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滕焕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