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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珍毅、李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珍毅,李阳,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李珍毅,男,汉族,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阳,男,汉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定兴县。被执行人:张雷,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李珍毅申请执行李阳、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3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焦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