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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与郭晓艳、禹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郭晓艳,禹水平,李建增,李顺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1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姚村村。负责人王国清,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增兵,系该社职工。被告郭晓艳,女,出生于1984年10月12日,住林州市。被告禹水平,女,汉族,出生于1978年8月15日,住林州市。被告李建增,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5月24日,住址林州市。被告李顺杰,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2月14日,住址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诉被告郭晓艳、禹水平、李建增、李顺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