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素侠、谷振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侠,谷振亮,李明,李辉,陈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李素侠,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谷振亮,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明,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辉,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陈文清,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李素侠、谷振亮与李明、李辉、陈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素侠、谷振亮与被执行人陈文清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放弃追究陈文清的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603执29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陈文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