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萃传、梁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萃传,梁健,任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罗萃传,男。被执行人:梁健,男。被执行人:任永兴,女。申请执行人罗萃传与被执行人梁健、任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健、任永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萃传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玉林市日华路99号嘉和商城商住小区B栋6单元603、604号房属被执行人梁健、任永兴所有,且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罗萃传,申请执行人以该房屋抵押在银行,没有处置的价值,要求本院暂不处置上述房屋,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