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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冯俊洁与冯意川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俊洁,冯意川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672号原告:冯俊洁,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意川,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冯俊洁诉被告冯意川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6日,原告冯俊洁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意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俊洁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俊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俊洁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