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冯俊洁与冯意川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俊洁,冯意川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672号原告:冯俊洁,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意川,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冯俊洁诉被告冯意川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6日,原告冯俊洁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意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俊洁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俊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俊洁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