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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根山与秦燕、郭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山,郭国庆,秦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272号原告:李根山,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玉红(系原告李根山妻子),女,汉族,1971年6月3日生。被告:郭国庆,男,汉族,1960年10月20日生。被告:秦燕,女,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住址同郭国庆,系郭国庆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山诉被告郭国庆、秦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国庆位于铜川市印台区芳草小区4号楼5单元101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李根山所有的位于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世纪花园小区13幢1050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根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郭国庆所有的位于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芳草小区4号楼5单元101号房屋(产权证号:200805**)予以查封。二、将原告提供的李根山所有的位于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世纪花园小区13幢10502号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房产证号:铜房权证新区字第2011075**号),在查封期间可正常居住,但不得出售、过户及设定它项权利。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杭萌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