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7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7152冯亚梅与景生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亚梅,景生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7152号之一原告:冯亚梅,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玉梅,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生富,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冯亚梅与被告景生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冯亚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亚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亚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冯亚梅负担。审 判 长 刘春华代理审判员 陆晓丽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