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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刑更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姜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刑更159号罪犯姜进,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处,以被告人姜进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04年8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23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7年4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蕊丽审判员  陇忠平审判员  王幼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定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