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州邦美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青州邦美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代贵,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林志,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昱沁,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青州邦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北靠齐王路,东临���区路)。法定代表人尚伟东。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州邦美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85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青州邦美涂料有限公司应给付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99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货款38992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34元,由青州邦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州邦美涂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未能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5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