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忠平与焦永青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平,焦永青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289号原告:陈忠平,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焦永青,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陈忠平与被告焦永青相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仁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子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