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忠平与焦永青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平,焦永青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289号原告:陈忠平,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焦永青,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陈忠平与被告焦永青相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仁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子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