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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梅,郑典伦,张兰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红梅,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郑典伦,男,1943年6月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张兰贞,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红梅与被执行人郑典伦、张兰贞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71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郑典伦、张兰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典伦、张兰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郑红梅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7.88元。但被执行人郑典伦、张兰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典伦、张兰贞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郑典伦、张兰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郑典伦、张兰贞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郑典伦、张兰贞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典伦、张兰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红梅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典伦、张兰贞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典伦、张兰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昊审 判 员  柯澄川审 判 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付伟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