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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葛德武、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葛德武,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北出口转盘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全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男,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系润生公司太姥矿现场经理,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德武,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南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博尔羌吉镇。法定代表人:周岐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红,巴里坤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生公司)因与葛德武、被上诉人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里坤县人民法院(2016)新222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润生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润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9.9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上诉人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洪斌代理审判员  王 豫代理审判员  陶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