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薇薇、成都市鼎辰源南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薇薇,成都市鼎辰源南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61号申请人:梁薇薇,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担保人:陈超兰,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大聚镇大市聚村下赵家**号。被申请人:成都市鼎辰源南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南宝乡金花村*组。法定代表人:韦章高。申请人梁薇薇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鼎辰源南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羊区××单元××的房屋(建筑面积139.63平方米,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一套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薇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鼎辰源南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陈超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羊区××单元××的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