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国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国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884号原告: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960号112-113幢232室。法定代表人:谢建国,执行董事。被告:张国琦,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