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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与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22号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1幢1单元10802室。法定代表人:袁华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被告: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新墩镇原农具厂内。法定代表人:王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后为103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黎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黎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