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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韩虎、田新增与李春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虎,田新增,李春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015号原告:韩虎,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原告:田新增,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李春凯,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虎、田新增与被告李春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虎、田新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