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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3196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吴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31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联,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吴国强,男,1966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系六安市好又多超市通州磨框村加盟店个体业主。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知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吴国强已死亡,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