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恢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娜、赵建生、林吉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娜,赵建生,林吉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胥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娜,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赵建生,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林吉儒,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娜、赵建生、林吉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娜、赵建生、林吉儒于2016年10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则恢复原判决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6)辽07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