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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太飞与旷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太飞,旷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391号原告:杨太飞,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旷连金,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太飞诉被告旷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太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太飞负担。审判员  张存春二〇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旷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