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太飞与旷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太飞,旷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391号原告:杨太飞,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旷连金,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太飞诉被告旷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太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太飞负担。审判员 张存春二〇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旷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