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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秋林与夏松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林,夏松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206号原告:杨秋林,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夏松瑜,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秋林与被告夏松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松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夏松瑜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林撤回对被告夏松瑜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轶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