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5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902号原告:朱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家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季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