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902号原告:朱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家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季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