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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雄雄与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雄雄,王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3民初560号原告:马雄雄,男,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帅,男,1993年6月11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签署一切有关文件、参与庭审、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王晓军,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原告马雄雄与被告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雄雄委托代理人马帅、被告王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雄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晓军偿还原告马雄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16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0日,被告王晓军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马雄雄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王晓军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并签名按印,原告将30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2015年6月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现形成诉讼。被告王晓军承认原告马雄雄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王晓军承认原告马雄雄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雄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5%,自2016年12月1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王晓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间权利和诉讼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