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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胜轩、王庆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轩,王庆辉,谭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张胜轩,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庆辉,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谭立华,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张胜轩与被执行人王庆辉、谭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鲁1725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其他调查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