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白石厦村祥发工业区第五栋。法定代表人:许莫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琦,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81号15幢5层5C4室。法定代表人:曹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78号337室。法定代表人:王甍,董事长。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8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杨新强对被申请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现因受理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人民法院尚未最终确定债务人的管理人,故本案应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郑军欢审判员 朱国华审判员 韩朝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