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与黄仕柳、刘卓净、XX、钟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黄仕柳,刘卓净,XX,钟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中心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345804418C。负责人向海涛。被执行人黄仕柳,男,汉族,生于1994年1月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刘卓净,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钟成英,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黄仕柳、刘卓净、XX、钟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依据达州市达川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达达证字第1043号公证书和(2016)川达达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达州市达川公证处作出的(2016)川达达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上载明的申请执行人系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为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本院将主体不适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无权作为申请执行人,故其执行申请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