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与杨中华、王宣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杨中华,王宣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3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住址地:叶县叶廉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延军,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6700934536。委托代理人:闫朝辉,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职工。被告:杨中华,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回族,住叶县。被告:王宣丽,女,1980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叶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诉被告杨中华、王宣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1786元,由被告杨中华负担。审判员 翟中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