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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振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振,韩晓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119号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赵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琳琳,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男,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韩晓静,女,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被告韩晓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