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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葛秀春、彭德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秀春,彭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60号申请执行人:葛秀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德国,葛秀春,男,汉族,农民兰陵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申请我院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德国90000元的个人、单位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