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宏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25号罪犯林宏志,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宏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31000元,追缴个人违法所得541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6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该裁定书于2015年3月27日送达。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林宏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105分,获得5次表扬。月均消费489元。该犯原判并处罚金31000元,追缴个人违法所得541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3000元。上次减刑该犯缴纳罚金39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4500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单据、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林宏志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林宏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减刑。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抢劫等犯罪,财产刑未完全履行,月均消费较高,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林宏志的刑罚减去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泰峰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