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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雪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雪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35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雪勤,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雪勤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家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雪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6时许,被告人苏雪勤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密市黄圣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新密市超化镇黄固寺村三矿路口时,将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撞倒致伤。苏雪勤下车拨打110报警电话,后跟随急救车辆到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害人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苏雪勤被民警从医院带到新密市交巡警大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雪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苏雪勤与被害人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已取得谅解。被告人苏雪勤于2017年2月10日被从医院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苏雪勤供述,证人申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诊断证明,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视频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苏雪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苏雪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宣告缓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苏雪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雪勤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雪勤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雪勤所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苏雪勤自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雪勤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雪勤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雪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盟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