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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世国、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世国,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申32号申请再审人:周世国,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福绵区。被申请人: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中秀路124号1号楼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苏钊。委托代理人:覃健文,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周世国因与被申请人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世国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并驳回诉讼请求不当,双方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请求本院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辩称买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请求本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依照2015年9月1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规定。本案中,一审法院虽然已经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该案,亦向本案再审申请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拒绝变更。按照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直接驳回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亦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有再审的必要。综上,周世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钟 荣审判员  梁 冰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