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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北京益环伟业建材商贸中心与单秋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益环伟业建材商贸中心,单秋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623号原告:北京益环伟业建材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同富建材市场大门外中区**号。经营者:刘淑敏,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单秋付,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北京益环伟业建材商贸中心(以下简称益环商贸中心)与被告单秋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环商贸中心的经营者刘淑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单秋付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益环商贸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单秋付给付货款37524元。事实及理由:刘淑敏在延庆石河营建材城经营建材,商店名称为益环商贸中心。单秋付在北京市延庆区承建工程,期间从益环商贸中心购买五金电料等工具。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6月17日,单秋付自益环商贸中心购买材料款,尚欠37524元。后刘淑敏多次催促给付材料款,单秋付一直没有给付。现在依法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秋付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单秋付自益环商贸中心处购买五金建材,货款共计18234元。2016年3月19日,单秋付向益环商贸中心经营者刘淑敏支付货款1万元,余欠货款8234元。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6月17期间,单秋付自益环商贸中心处购买五金建材,货款29290元未支付。至此单秋付共欠益环商贸中心货款37524元未支付。2016年12月16日,益环商贸中心诉至本院,要求单秋付支付所欠货款。以上事实,有益环商贸中心提交的出货单、证人张某、于某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单秋付向益环商贸中心购买建材,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关于益环商贸中心要求单秋付支付所欠货款的诉求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单秋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秋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益环伟业建材商贸中心建材款375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单秋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坤呈代理审判员  袁 明人民陪审员  耿万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