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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983吴正隆与张建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隆,张建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83号原告吴正隆。委托代理人周世林。被告张建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隆与被告张建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正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隆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吴正隆负担。审 判 长  顾伟林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