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163号原告:王某,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朱某,女,37岁,汉族,市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朱某于2013年12月20日、2016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7万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未约定利息和偿还时间,经催要,被告朱某未偿还。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王某不能提供被告朱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继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德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