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树明与周奇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树明,周奇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叶树明,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周奇夆,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树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奇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奇夆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即刻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奇夆名下的座落于本市平型关路XXX弄XXX号及1号地下1层车位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已在五角场监狱服刑。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对于本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材料、调查笔录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现由于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可待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即时向本院请求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54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昀审判员 徐博文审判员 徐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