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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咸阳市信访局申请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咸阳市信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02行初21号原告郑某某,男。被告咸阳市信访局,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610400745013789W。法定代表人骆兴放,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莉,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咸阳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郑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被告咸阳市信访局负担。审 判 长  黄 宁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