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002张茂涛与张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涛,张正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002号原告:张茂涛,男,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梅联,启东市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正华,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张茂涛与被告张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张茂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茂涛负担。审 判 长 王圣飞人民陪审员 陈安天人民陪审员 黄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