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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002张茂涛与张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涛,张正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002号原告:张茂涛,男,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梅联,启东市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正华,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张茂涛与被告张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张茂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茂涛负担。审 判 长  王圣飞人民陪审员  陈安天人民陪审员  黄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