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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翀峰与贾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翀峰,贾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8号原告:张翀峰,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柴村社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贾志刚,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昭馀镇丹枫西路社区居民,住山西省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352号。负责人王国炬,经理。原告张翀峰与被告贾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翀峰诉称,2016年6月12日,贾志刚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相碰,致使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而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贾志刚赔偿原告医药费164000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张翀峰系该院正式干警,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为保证案件能够公证审理,请示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