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黄忍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690号罪犯黄忍,男,1995年4月17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十二年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于2014年4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6个表扬,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2月、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计6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黄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未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且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6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