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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与朱振法、朱立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朱振法,朱立强,朱美芳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066号原告: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代表人:马志远,主任。被告:朱振法,男,汉族。被告:朱立强,男,汉族。被告:朱美芳,女,汉族。原告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朱振法、朱立强、朱美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振法、朱立强、朱美芳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原告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