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864盐城市盐阜板业有限公司与商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盐阜板业有限公司,商文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864号原告盐城市盐阜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通榆南路337号。法定代表人曾万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商文生,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盐阜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盐阜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盐城市盐阜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盐阜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盐城市盐阜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欢 来源:百度“”